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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相关办法,细化“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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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7日  来源: 网络转载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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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是否优秀,不是各级党委党组织研究后自己说了算的。现在办法出来了,就是定了具体标准。四川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办法》从资格条件、运转程序、工作纪律等三个方面对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具体化、规范化要求,指出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办法》分别就
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两类情形提出了细化标准。根据规定,特别优秀干部拟破格提拔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三年内年度考核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省直机关工委、市(州)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因工作特殊需要拟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4种情形:一是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非中共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二是专业性较强、单位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是从发达地区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四是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对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年龄和任职年限,《办法》做出了硬性规定: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无论属于哪种类型,其在破格提拔时的任职年限都必须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年限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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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们有个规定,在年度考核三年之内,要有两次评为优秀公务员,才算特别优秀。而公务员法规定,优秀公务员在各单位比例不超过15%,这样就符合了优中选优的原则。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限制基层干部的提拔,而是要形成一个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规范机制。对优秀干部的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干部群众都知道这个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破格提拔干部这个环节上的不正之风。

记者从四川省委组织部了解到,中共中央在2002年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是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破格提拔干部具体操作程序。加之近年来,四川省每年破格提拔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达30人左右,在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同时,也出现了随意化的倾向。为此,根据党的十七大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提出的新理念、新思路,四川省委组织部在2005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出台了《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对破格提拔的领导干部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互联网)
  (编辑:朱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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