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纳基数:
(一)在职党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80元(津补贴)+岗位职务津贴。
2、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
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按月发放的奖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按月发放的奖金+津贴。
4、企业人员:
固定工资+津贴+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机关事业离退休党员
1、按人甬薪[1995]6号文件参加套改的离休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由以下8个部分构成:
(1)基础工资;(2)工龄工资;(3)级别工资;(4)职务工资;(5)按浙人退[1996]37号文件增加的离休费;(6)按浙人退[1997]243号文件增加的离休费;(7)按甬人薪[1998]12号文件增加的离休费;(8)按国办发[1997]78号文件增加的离休费。
2、未按甬人薪[1995]6号文件参加套改的离休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由以下9个部分组成:
(1)离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2)按浙政办[1985]18号文件增加的生活补贴费;(3)按浙劳人险[1990]18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89普调);(4)按浙人薪[1992]8号文件增加的工龄补贴;(5)按甬人薪[1995]12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6)按浙人退[1996]37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7)按浙人退[1997]243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8)按甬人薪[1998]12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9)按国办发[1997]78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
二、交纳比例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农村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下岗待业等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现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澧组荐自慈溪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