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在《安徽组工信息》上发表了题为《省委教育工委健全机制 加强高校流动党员管理》的文章,全面深入地报道了省委教育工委在加强高校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报道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近年来,省教育工委积极探索,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高校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应“两个特点”,突出针对性。通过调研,省教育工委发现,高校流动党员有两个特点:一是“五多”。即:出国出境的多、离校学习进修的多、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多、参与人才流动的多、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多。二是“四大”。即:高校流动党员高学历高职称数量大、流动范围和多次流动几率大、联系困难大、社会影响大。针对这些特点,省教育工委出台了《安徽省普通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高校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性。
二、明确“五项规定”,突出创新性。省教育工委着重在5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明确将出国出境党员纳入流动党员范畴。按照因公、因私两种情况,对派驻工作、援外、学习、务工、长期定居等不同类型党员作出不同的规定,对关系转移、预备党员转正、组织生活、思想汇报、返回后应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党员的管理。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党组织同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对加强日常管理提出相应要求。三是明确外聘离退休党员的关系接转。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四是明确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的管理。对要求流动并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组织应尊重党员个人选择,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已经流动到新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联系,认真解决党组织关系接转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责任义务。规定各高校党组织要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主动关心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党员在流动期间,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细化“四项措施”,突出实效性。针对流动党员管理中普通存在的组织关系转移难等问题,省教育工委进一步细化措施,突出了实效性。一是细化了解决组织关系转移难的措施。规定:“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所属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公出国出境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二是细化了解决流动党员参加正常组织生活难的措施。规定省内高校对流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三是细化了解决党费收缴难的措施。规定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四是细化了解决流动预备党员转正难的措施。规定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
(澧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