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当前位置:常德党建网 >> 自身建设 >> 组工论坛 >> 正文
 

争鸣:“飞车抢劫,当场击毙”不值得提倡!

【字体: 双击滚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30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广东法院考察调研谈及死刑案件审判时说:“刑事案件审判,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相济这个度,不能‘宽’无边,也不能‘严’无度,确保罚当其罪。”“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即凡判决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合理怀疑”;而只要存在可疑之处的,就不能判处死刑,要么“无罪判决”,要么“留有余地”,并且要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院的“核准”。这样做,便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误杀”、“错杀”和“冤杀”,而这类悲哀,曾经出现过,媒体也有披露,无须在此繁琐列举,让人心痛。在“杀者不疑、疑者不杀”的原则之下,要依法判处一个嫌犯的死刑,是何等的“艰难”和“不易”!这充分说明我国审判机关对死刑案件判决的慎重,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国家在法治尤其是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然而与之相形见绌的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竟然把“当场击毙”的口号当作“主旋律”,“发现暴徒,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对待拒捕,当场击毙”,“敢于袭警,当场击毙”,“劫持人质,当场击毙”,“敢抢银行,当场击毙”……之类标语口号公然悬挂在大街上;更有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推波助澜,号召和鼓励“警察要敢于开枪”,于是警察“当场击毙”的“喜报”在媒体上不断出现,网上一搜就能跳来数十条,具体情况难以罗列,不妨抄些新闻标题:《警方三枪击毙绑匪》,《村民手持杀猪刀砍伤乡长被警察当场击毙》,《入屋抢劫挟持人质对峙八小时被警察当场击毙》,《抢劫强奸犯被警察当场击毙》,《肯德基店劫持女童对峙七小时被特警当场击毙》,《警方当场击毙绑匪,女大学生获救》,《广东男子枪杀妻子拒捕被警察当场击毙》,《长春发生抢车劫人质案劫犯被当场击毙》,《西安窃贼开车撞民警被当场击毙》,《广州三匪徒深夜持刀抢劫便衣当场击毙一人》……

  此情此景,让我想说一句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是褒是贬、是誉是毁、是恭是讥的话:你们法院要判处一个嫌犯的死刑,又要“一审”“二审”、层层讯问、指控,还得“最高院核准”,真是“优柔寡断”。看看咱们的人民警察,多有能耐,多有本事,多干脆果断,“叭哒”一声就了结了!其实,“当场击毙”的背后,存在诸多的“合理怀疑”,甚至有公平正义的哭泣,难免让人有些无奈、恐怖和悲哀之感。

  “当场击毙”被过度提倡、强调乃至流行,深层次的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具体地讲,是对法律的误解。《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我的理解是,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其目的在于制止犯罪、制服嫌犯、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这并不一定非要“当场击毙”,能够“击而不毙”,达到“制止”和制服的目的,当是最佳选择。再者,“使用武器”并不是非得是枪弹,能用“麻醉弹”等其他既可制服嫌犯又不令其当场毙命的武器岂不更好?从严格的法治意义上来说,警察没有随意剥夺任何一个人包括暴徒和各类嫌犯生命的权利。有罪无罪,该死该活,如何处治,必须交由法院依法审判而定。“当场击毙”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甚至留下“遗憾”,造成冤屈,这在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所以,“当场击毙”不宜提倡,不能滥用,不是万不得已决不应“当场击毙”。

  “当场击毙”,还有一个令人心悸胆寒的可能,它给“警察败类”(媒体层出不穷地报道警察涉黑、渎职等犯罪案件,就充分证明了在公安队伍内部确实存少数害群之马)恃权妄为,公报私仇,谋财害命,草菅人命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让你“当场击毙”了,一切罪恶的动机和后果就有可能“一死百了”,何其轻松惬意哉!我、你、他,谁能保证一辈子撞不上这类“警察败类”,一旦遭遇了,就有可能也会被制造一个可供以“依法”开枪的谎言――抢劫、袭警、夺枪、拒捕、逃跑……被“当场击毙”。每一想到此案,就惶恐不已。

  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旨在高度尊重人的生命权的“杀者不疑、疑者不杀”的办案原则,也完全适用于公安机关,不可滥提滥用“当场击毙”,而要强调“击而不毙”。在非动用枪弹不可的特殊情况下,不要射击嫌犯的要命部位,尽可能地不使其毙命,适可而止,能制止犯罪和降服即可。提倡警察配置和使用“麻醉武器”。当然,我们目前的“麻醉武器”还不适应要求,射程和麻醉力度尚不理想,可以积极开发研制先进的嘛。我们连原子弹、氢弹、飞船都能造出来,研制理想的“麻醉武器”还不是小事一桩?关键是想不想和重视不重视。如果当真想践行“以人为本”,问题就不难解决。

关闭窗口】 

 

 
 
 
 
主 办: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常德党建学会    承 办:常德市委远教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36-7786910                      邮 件:changdedj@126.com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委大院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湘ICP备05000223                             建议浏览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