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写文章说,自己下乡经过一个村子,突然有条大狗从远处朝他冲过来。他当即蹲下身子,那狗就转身就逃,因为狗习惯性地以为他要捡石头打自己。所以,很多乡亲们亦将“狗怕下蹲”当成防狗咬的秘诀。而当他吓跑狗准备继续赶路时,有位老人跑来从地上捡起块石头瞄着狗掷去,正好砸中狗腿,那狗惨叫一声逃得更快了。他刚要道谢,老人却不领情,还生气说:“你蹲下了就得拿石头打它,要不狗下次就不信人了,那还不乱了套?”
我觉得这老人简直就是隐身草莽的哲人,在这种事情上与他有得一拼的还有鼎鼎大名的孔丘先生。
《孔子家书》里说过这样一个故事:鲁国人制定法律,一旦有鲁国人在他国沦为奴隶,如果有人出钱将那些沦为奴隶的人赎回来,可以凭“收据”到国库报账,领取数额相当的“国家补偿金”。此措施极得民心。
孔子门下有个叫子贡的学生,是一个成功的儒商。他在周游列国途中,遇到一位鲁国国籍的奴隶,就花钱将他赎了出来,但子贡拿到“收据”后当着奴隶的面就撕了,并声称,所有费用都由自己出,不要国家报销。这一行动得到了鲁国上下一致称赞,差不多要被当成“国家英雄”、道德楷模了。子贡兴抖抖跑去见老师,孔子却吩咐其他学生说:“你们子贡师哥来了就把他挡在门外,从此我不要再见到这个人。”子贡觉得很委屈,冲破阻拦见到了老师。孔子说:“你的行为没有损害你自己的行为价值,却损害了国家的法律。”
果然,子贡的善举被鲁国舆论广泛传扬后,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后来人们再也不能用正常的心态到国库去领取赎人的费用了,以致愿意出钱赎买奴隶的人越来越少,使得鲁国的赎奴行动无疾而终。
这两个故事让我似有所悟。在乡村狗的意识中,人蹲下就是要拣石头砸自己,可蹲下了却没砸,一次两次还会条件反射,若次数多了而又没有实际行动,它今后的条件反射就是,不管蹲下的人是不是拣石头打它,它都会扑过来咬人。可以说“蹲下”是约定俗成的规矩,还是可以将“拣石头”上升到上层建筑范畴中的法律惩处措施,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就是狗对它有足够的畏惧。比较于人类之于法律,就是该法律必须得到全体人员的遵守,若违反了,不仅仅是在跟静态法律叫板,还是跟所有受到法律规范的人过不去,损害的也不止是纸上的法条,而是社会成员共同的权利。社会成员触犯了法律,哪怕这法律不完善,哪怕该法律已经到了必须修订的地步,在没有修改之前,社会成员也应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出现无法无天乱象,以致作奸犯科者横行。
人面对法律,很少会有孔圣人那样的法制素质,很多时候都夹杂个人的感情。人在自动取款机多取走了银行的钱,只要触犯了法律,那一定是他人格或道德上的瑕疵,适用法律条款可以斟酌,但决不能将有行为过错的人当成“义士”。这就是我对广东许霆案的再认识。否则必定给公众一个错误的导向,好像只要得到大多数支持,人多力量大了,就可以将是非颠倒过来。那不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我觉得最近的“人情与法律”关系讨论有些不着调。
孔夫子高明之处也在这里,当人们为子贡的善行欢欣鼓舞的时候,他却已经清楚地洞察了子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必然后果,这实在让人佩服,由此可知这“圣人”的名号也不是浪得虚名。若在一般人眼里,自己门下出了“活雷锋”学生,老师一定会高兴得满世界宣扬该生从小就具有孔融让梨的优良素质了,当然,顺带着也宣扬一下自己教化之功不可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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