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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宗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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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3日  来源: 原创调研    点击次数:

 

  一、A宗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使用状况


    A宗土地,位于L县东西走向LZ大道与南北走向JF大道交汇处的西南角,临LZ大道东西长度120米.临JF大道南北长度180米,临ZZ路东西长120米,与B宗土地相临长180米。
   
  A宗土地的使用权为甲企业,该企业因经济体制改革,出租给乙企业使用5年,每年租金120万元,该宗土地总面积为21600㎡。如图:
 
  二、对A宗土地征税的法律依据
   
   依据L县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LZ大道为三级地段,年税额8元/㎡;JF大道为六级地段,年税额为4元/㎡;ZZ路为七级地段,年税额为3元/㎡。.
  
  三、对A宗土地征税的法律思考

  实践中,对A宗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三种意见:
  
  (一)、从高核定,深度折减。L县在历史上对此类土地征税的表述如下:一宗土地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等级地段的,核定该地段(土地)从高适用等级税额,但深度50米以外等级地段则适用下一等级或已核定等级地段税额。按此方法,则A宗土地税额为141600元。其中:① 120米×50米×8元=6000㎡×8元=48000元,② 120米×130米=15600㎡×6元=93600元。
 
  (二)、分摊面积,分别负担。该方法是依据一宗土地的总面积与该宗土地的临街总长度确定其应分摊的面积,据此计算出税额。对A宗土地,总面积为21600㎡,临街总长度为(120+120+180)=420米,则分摊系数为51.4286(21600㎡÷420)。按此方法,则A宗土地税额为104913元。其中:①三级地段应分摊面积为6171㎡,即120×51.4286, 税额为49368元;②六级地段应分摊面积9258㎡,即180×51.4286 ,税额37032元,③七级地段应分摊面积6171㎡,即120×51.4286 ,税额18513元。
 
  (三)、从低核定。表述为:一宗土地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等级地段的,核定该地段(土地)从低适用等级税额。如对A宗土地,则征税额为21600㎡×3元=64800元。
  
  三种方法,究竟取哪一种意见,经L县人发政府法制办审定,认为取第二种方法最合适。其法律问题思考如下:

  (一)、从高核定,深度折减,该内容违背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总则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加之省地税局已明确指出,新的城镇土地税实施后,取消了深度折减的政策。因此,从高征税,必将在实践中带来矛盾。

  (二)关于从低核定征收。实践中也有其矛盾,交汇处的突出地段一般较优,营业较好,如果对A宗地段全部按六级4元之规定征税,那与B宗地段按三级8元征税的差额太大,实践中行不通。

  (三)实行分摊面积,合理负担的方法,于征纳双方均能接受,法律站得住脚。
   
  四、关于A宗土地租用后纳税人的思考  
一种意见认为, A宗土地出租后,纳税人仍为甲企业,其理由为,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甲企业拥有使用该土地的使用权,是土地实际“使用”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A宗土地租用后,纳税人应为乙企业,其理由为,乙企业租用甲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后,是实际“使用”土地人。
我赞同第一种意见,即甲企业是纳税人。2006年12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有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直接使用土地的;有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和实际土地使用者分离的;还有土地使用权属未解决甚至发生争议的;等等。为确保土地使用税征收上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比例分别纳税。
   
  A宗土地的使用权为甲企业,该企业因经济体制改革,出租给乙企业使用5年,乙企业每年已支付租金120万元。甲企业不属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等情况,故该宗土地的纳税人应为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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